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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药神案”改判彰显法治进步
“药神案”改判彰显法治进步
丰收
6月2日,山东连云港“药神案”二审宣判,一审法院认定的销售假药罪被改为非法经营罪,14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均有所减轻,另有1人被判无罪。这起因代购、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引发的刑案,因与电影《我不是药神》情节相似,被称之为连云港“药神案”。
《我不是药神》上映引发社会关注后,现实版“药神案”纷纷浮出水面。随着新修订的《药品管理法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,之前曾以销售假药罪判决的上海“药神案”,后改判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,相比一审判决结果,改判后的惩罚明显减轻。连云港“药神案”二审宣判,是“药神案”改判的又一个典型案例。
上海、连云港两地的“药神案”改判,突出彰显了我国法治进步。过去,因《药品管理法》中有涉及假药的相关规定,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决可以理解。但把能为患者“续命”的、境外合法上市的靶向药认定为假药,既不符合这类药品真实情况,也与公众认知存在偏差,还忽略了患者感受,所以修改法律规定是必然要求。
去年新修订的《药品管理法》删除了原来“按假药论处”的相关条款,这就不把代购、销售的印度仿制抗癌药等同于假药,使我们的法律规定更科学更符合实际。此外,法律还明确规定,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,情节较轻的,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。由此,“药神”不再受到重罚。
新修订的《药品管理法》既给了司法机关审理“药神案”的法律依据,也给了法律代理人、当事人重新辩护的理由。这类案件纷纷改判,不仅减轻涉案“药神”的处罚,给患者心理安慰,还会唤起公众对法治的敬仰,提升司法公信力,这都是法治进步带来的积极效应。
以连云港“药神案”为例,二审改判之后,多名被告人不但刑罚减轻,而且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。不过,这些被告虽然不会以销售假药罪被惩罚,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,非法经营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并从中获利,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这类“药神案”带来至少两方面的提醒。一是有关方面应加快审批、进口更多境外合法上市的新研发抗癌药和仿制抗癌药,以切实降低癌症患者的用药负担。一旦患者可以从正规渠道买到价格合理、安全有效的进口抗癌药,自然不会从不正规的“药神”手中去购买廉价抗癌药。2018年以来,有关进口抗癌药的好消息不断,如零关税、政府集中采购、纳入医保报销目录、加快创新药进口上市等等。以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为例,这些药品与平均零售价相比,平均降幅达56.7%,可大大减轻患者用药负担。
二是民间“药神”也应规范经营进口抗癌药。虽然修改法律后“药神”不会再以违反销售假药罪被判,但如果经营不规范,也会涉及非法经营、走私等违法问题,仍难逃法律惩罚。从规范市场、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角度来说,有关执法部门对于违法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,仍有治理必要。
至于如何惩罚违法“药神”,既要从非法经营、走私等角度来审视,也要准确理解并适用新《药品管理法》第124条规定,即“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,情节较轻的,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”。